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应急规〔2026〕3号
各市(地)应急管理局,鸡西、双鸭山、七台河、鹤岗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黑河市矿山安全管理局,龙煤集团:
《黑龙江省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工作指导意见》已经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
2026年7月23日
黑龙江省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工作指导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工作(以下简称监测预警处置工作),健全完善全省矿山及上级企业、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监测预警处置工作体系,提升全省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水平,根据《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健全完善监测预警处置工作责任制
(一)全省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健全完善监测预警处置工作制度和责任制,明确机构、人员和职责。督促指导矿山及上级企业建设完善监测预警系统,建立监测预警处置工作闭环管理流程,规范矿山端基础数据信息的填报、更新、阈值设置等工作,及时响应处置各类预警信息。
(二)全省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监测预警值班制度,合理配备值班人员,保持监测预警系统24小时在线,系统声光报警功能正常。督促指导矿山及上级企业明确监测预警值班机构,及时处置、反馈各类风险预警信息,及时修复故障,保障各类系统功能正常、联网正常;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和边坡现状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实行24小时值班,设有监测预警系统的其他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生产作业期间有值班人员值班。长期停产停建有监测系统的上述类型矿山,应在汛期、灾害性天气等特殊时间节点期间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
(三)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推动矿山及上级企业落实监测预警处置工作责任,科学、合理、客观处置因爆破、动火作业、断电试验、传感器标校、监控设备拆除挪移等产生的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因灾害治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现场管理不到位等可能导致事故的风险预警信息的核查处置。
(四)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矿山及上级企业保持监测预警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数据上传中的各网络节点必须具备断点续传功能,监测监控数据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保存备份。因机房有计划停电、设备检修等原因可能导致数据联网上传中断的,以及因爆破、计划内停电等原因可能导致产生预警信息的,应当提前2小时通过系统或电话向日常安全监管主体报备。报备时限应当实事求是,严禁“停短报长”。发生突发性断电、断网等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处理并向日常安全监管主体报告。
二、健全完善监测预警信息响应和核查机制
(五)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监督指导矿山落实“逢预警接警、必响应处置”原则,第一时间接警,并根据预警信息类别和等级,启动核实、处理和整改等响应处置工作,防范风险扩大升级。监督指导矿山在报警发生后1小时内通过监测预警系统或其他方式向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反馈初步报警原因和处置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续报。
对于瓦斯超限、一氧化碳超限、水文指标异常、冲击地压指标异常、边坡异常变形、主通风机计划外停风、尾矿库漫顶溃坝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红色预警信息,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应当督促指导矿山落实对受影响区域立即采取撤人等必要措施。
(六)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监督指导矿山上级企业落实“同步预警接警、共同响应处置”原则,对所属矿山预警信息响应处置工作进行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应当派员赴现场协助处置。
(七)全省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行预警信息分类分级响应、核查机制,煤矿红色预警信息由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监管处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以下简称黑龙江局)驻地监察执法处响应、核查;橙色、黄色预警信息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会同黑龙江局驻地执法处响应、核查;蓝色预警信息由煤矿上级企业响应、核查。非煤矿山红色预警信息由省应急管理厅响应、核查;橙色、黄色预警信息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响应、核查,黑龙江局监督;蓝色预警信息由非煤矿山上级企业响应、核查(无上级企业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负责)。必要时上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提级响应、核查和督办预警信息。
(八)全省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核查处置情况,将风险预警信息产生原因、防范措施、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等形成处置情况报告,于1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国家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九)全省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矿山及上级企业未及时接警的、1小时内未反馈报警原因及处置措施的、报警原因及处置措施有问题的,实行分级督办机制。红色预警信息由省应急管理厅、黑龙江局督办;橙色、黄色预警信息由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监管处室、黑龙江局驻地执法处督办;蓝色预警信息由市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督办。
三、健全完善监测预警处置工作分析研判机制
(十)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应当监督指导矿山及上级企业综合分析研判各类预警信息的产生原因、处置情况,制定并落实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和监测预警处置工作改进措施,采取措施减少误报警。
(十一)市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每半年对辖区内各类风险预警信息、产生原因、处置情况等进行统计分析和通报,并报送省级监管监察部门,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加强远程监管巡查,研判辖区内矿山安全风险态势及共性问题,综合分析原因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十二)省应急管理厅会同黑龙江局每年对矿山各类预警信息的产生原因、处置情况等进行分析研判和通报,采取针对性措施,推动源头治理和超前治理。
四、加强监测预警处置工作监督检查
(十三)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发现矿山及上级企业未按照要求保持系统在线或声光报警功能不能正常运行的,未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或未及时、规范填报风险预警信息产生原因和处置措施的,监控数据联网上传中断超过1小时且未提供合理原因或经常性出现上传故障的,应当通过电话等方式提醒改正。
(十四)全省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矿山及上级企业执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煤矿工业视频安装及联网接入规范(试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等规范标准情况,纳入日常监管监察重点。
(十五)全省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红色预警或4次及以上橙色预警(提前报备的除外)、产生红色预警未及时处置的或未按规定及时撤出危险区域内作业人员的矿山,纳入高风险矿山重点管理。
(十六)全省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监测预警系统分析研判矿山违法违规线索,严厉打击故意隐瞒预警信息真实原因,人为干扰、破坏、屏蔽、关闭监测预警系统、监测监控设备及各类传感器,篡改、隐瞒、销毁监测监控数据、信息,隐瞒下井人数等行为。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监测预警系统预警信息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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