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办法(试行)》的说明
关于《黑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办法(试行)》的备案报告
省政府:
现将2021年12月29日我厅起草印发的《黑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办法(试行)》及说明一式三份报请备案。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12月29日
关于《黑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办法(试行)》的说明
一、起草目的
健全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厘清不同层级执法管辖权限,明确监管执法职责、执法范围和执法重点,实施分类分级执法。
二、起草依据
依据《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原安监总局《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起草过程
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印发后,我厅随即开展了《黑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执法办法》)起草工作,12月8日,形成征求意见稿,征求市(地)应急管理局和厅内有关处室意见,并通过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修改意见。期间,对相关意见建议进行了研究采纳,对分歧意见进行了协调,已沟通一致。
四、主要内容
《执法办法》共五章29条,主要规范了以下事项:
(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分类。根据所属行业安全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将生产经营单位划分为重点检查单位和一般检查单位,明确分类标准。重点检查单位根据应急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原安监总局《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等规定,包括固定纳入的8类情形和动态纳入的6类情形。其中,对动态纳入的均明确了纳入期限。除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为一般检查单位。
(二)关于执法管辖权限分级。合理划分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管辖权限。省级主要负责中央企业驻省一级分支机构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总部的执法检查工作。市级主要负责中央企业驻省二级以下(含二级)分支机构、省属企业一级分支机构、市属企业的执法检查及案件查处工作。同时,考虑到不同市(地)的差异性,授权市级在此基础上,确定其他企业市县两级执法管辖权限。此外,《执法办法》还对上下级执法工作衔接作出了规定。
(三)关于分类分级执法的组织实施。将分类分级执法与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五位一体”执法模式紧密结合,在明确三级管辖权限基础上,合理确定执法检查频次。一是发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统筹作用,确保执法管辖权限内企业不落空,防止选择性执法。二是科学设定最低检查频次,对一般检查单位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抽查;对重点检查单位实行重点监管,年度内至少开展一次“全覆盖”执法检查,防止随意性执法。三是实行信用执法,对纳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企业可以适当减少执法频次;对动态纳入重点检查单位的企业,年度内执法检查频次至少增加一次,实现差异化执法。四是发挥“互联网+执法”保障作用,将生产经营单位分类纳入执法系统,推行现场执法检查和网络巡查执法,提升执法效能。五是建立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为导向,突出安全风险、易发生事故的关键环节、要害岗位和重点设施,实施精准执法。六是明确对典型事故等暴露出的严重违法行为或落实临时性重点任务以及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动态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开展执法检查,不受《执法办法》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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