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第十三条“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
三、起草过程
年初,我厅将制定《黑龙江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列入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4月份着手起草《办法》,并于6月份开始,先后征求了厅机关相关处室、各市(地)应急管理局和省财政厅意见,并通过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修改意见。期间,对相关意见建议进行了研究采纳,对分歧意见进行了协调,已沟通一致。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总则、举报受理查处和奖励程序、奖励标准、监督管理、附则五部分二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第二章“举报受理查处和奖励程序”部分。明确了举报受理查处程序和举报奖励程序,进一步明确了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领奖要求。
第三章“奖励标准”部分。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在国家奖励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
第四章“监督管理”部分。明确了参与举报核查处理的工作人员保密要求和举报人对其举报事项真实性负责的要求,
第五章“附则”部分。明确了奖励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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