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解读
一、制定目的
推进全省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创新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监管方式,增强生产经营单位诚信意识,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三、起草过程
年初,省应急管理厅将制定《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列入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4月份着手起草《办法》,并于6月份开始,先后征求了厅机关相关处室、各市(地)应急管理局和省营商环境局意见,并通过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修改意见。期间,对相关意见建议进行了研究采纳,对分歧意见进行了协调,已沟通一致。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总则、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分级分类标准与评价指标、信用评价管理、分级分类监管及应用、权利保障与责任和附则七部分二十六条。
《办法》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了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的职责分工以及信用主体义务。
《办法》第二章“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部分。明确了信用信息范围和信用信息管理要求。
《办法》第三章“分级分类标准与评价指标”部分。明确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5类信用分类和A、B、C、D、E5个信用等级,其中A级和B级为诚信守法类、C级为轻微失信类、D级为一般失信类、E级为严重失信类,并明确了各级别的评价指标。
《办法》第四章“信用评价管理”部分。明确了信用评价的原则、评价流程、评价结果应用、动态管理流程、信用档案管理等内容。
《办法》第五章“分级分类监管及应用”部分。明确了针对不同等级的信用主体,在日常监管、适用政府财政性优惠政策、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评先创优等方面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办法》第六章“权利保障与责任”部分。明确了异议申请与处理流程、信用修复条件、提供虚假信息责任和监督责任。
《办法》第七章“附则”部分。明确了适用原则和实施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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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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