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受灾人员冬春救助精细化管理工作规程》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23年1月,应急管理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应急〔2023〕6号)的通知,原《黑龙江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精细化管理工作规程》(简称《规程》)中救助对象和补助标准规定已经不再适用,通过重新修订,重新明确救助对象、救助标准,达到集中救助、重点救助的效果。
二、起草依据
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工作规范》《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等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冬春救助范围及时段
1.救助对象范围。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出现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2.冬春救助时段。当年冬季至次年春季。
(二)救助对象调查、评估和核定
冬春救助工作实施前,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评估和核定,确定需救助人员范围,报省应急管理厅。
1.救助对象调查统计。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做好需冬春救助人员的调查、统计、评估,确定救助对象。救助对象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进行认定。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核后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核定。
2.救助对象评估核定。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材料,组织填写需救助人员信息,信息内容包括救助人员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具体地址、社会保障卡号、受灾情况等,并于10月下旬将需救助情况,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其中社会保障卡号留存县级备查。
(三)救助类型
1.重点救助对象。主要是指本年度因灾倒房重建户和受灾的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对这类群体给予重点救助;
2.一般救助对象。主要是指本年度因灾致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体,对这类群众给予不低于省级冬春救助补助指导标准的救助。
(四)省级冬春救助补助指导标准
省级冬春救助补助指导标准为每人不低于160元。其中:重点救助对象补助标准是在每人160元的基础上,增加10%-30%的额度;一般救助对象补助标准是每人不低于160元。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按照中央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标准调整及相关规定要求,实施全省冬春救助补助标准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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