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的解读
一、制定目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压减裁量权,促进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基准裁量、同标准处罚。2024年1月份施行的《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和《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2023年省政府令第7号)均将行政裁量基准制定范围由行政处罚拓展至其他行政行为。同时,2021年我厅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和机构改革,已不能完全适用。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和《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2023年省政府令第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制定过程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征求了市(地)应急管理部门、厅机关相关处室和社会公众意见,已无分歧意见。其后,又组织法律顾问、有关专家进行了集中论证,在此基础上,最终形成了该《裁量权基准》。
四、主要内容
《裁量权基准》按照“依法裁量、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程序正当、便于操作”原则编制,分为基准适用说明、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行政征用裁量权基准、行政给付裁量权基准5个部分。
(一)关于适用说明。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行政处罚裁量考虑因素,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从重处罚情形,裁量基准实施等工作。因国家矿山安监局出台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故明确《裁量权基准》实施标准与其不一致时,对煤矿按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二)关于行政处罚。共7部分、475项,包括违法行为、法律规定、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与综合执法事项目录相比,增加了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性条款,便于指导行政执法工作,更具操作性。一是在裁量阶次上,根据违法所得、投资额、用人单位人数规模、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行为存续期间等因素,细化量化不同档次,压缩执法弹性和裁量空间。二是按照法律适用原则,对重大事故隐患情形逐项明确了法律使用和处罚标准。三是按照包容审慎监管要求,明确了22项不予、减轻、从轻处罚事项,规定实施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三)关于行政强制。共3项,均按照法律规定明确了适用条件,规定采用非行政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原则上不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四)关于行政征用。共5项,明确适用于应对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可以根据救援需要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场地和人力。规定应急救援结束后,在20日内归还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五)关于行政给付。共1项,为冬春救助,由县级实施,采用“一卡通”方式发放。明确实施中要严格按照规定条件、数额、给付方式、给付程序办理。
(六)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规定按照《黑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审批业务指导手册》和“黑龙江政务服务网”公示信息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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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的通知 2024-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