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的通知》的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制定应急管理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制定过程
在同步起草《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时,编制了《黑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黑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黑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相关事项已纳入《裁量权基准》。起草过程中,征求了市(地)应急管理局和厅内有关处室意见,并通过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修改意见。对相关意见建议进行了研究采纳,对分歧意见进行了协调,已沟通一致。
四、主要内容
《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的通知》从严格把握执法标准、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强化普法宣传教育、确保执法公正等四个方面明确提出具体工作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清单:
(一)《黑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确定不予行政处罚事项16项(均明确适用情形),具体如下:
1.生产经营单位(不含煤矿)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2.生产经营单位未支付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工资及安全培训费用的;
3.生产经营单位有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4.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等行为的;
6.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的;
7.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法定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
8.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9.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报备,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备的;
1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等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的;
1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12.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13.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14.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15.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16.非煤矿矿山企业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黑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确定从轻行政处罚事项3项(均明确适用情形),具体如下:
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2.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黑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确定减轻行政处罚事项3项(均明确适用情形),具体如下:
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失实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
2.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3.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因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强制措施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故未设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同时,本通知严格规范执法程序,除已经按照规定制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外,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有关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应当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决定的,应当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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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的通知 2024-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