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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29 15:25:00
  •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解读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解读

日期:2025-12-29 15:2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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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黑龙江监管局、省工信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修订印发了《黑龙江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我省《实施细则》)为更好理解和适用我省《实施细则》,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明确“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制度提出了新要求。在此基础上,2025329日,应急管理部联合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共同印发了修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国家《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安责险制度的实施标准与要求。

为落实国家安责险制度要求,规范我省安责险发展,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省应急管理厅会同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黑龙江监管局等六部门,结合我省安责险工作实际,经过深入研究、充分论证及广泛征求意见,共同印发了修订后的我省《实施细则》。

二、修订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三、主要内容

我省《实施细则》共659条,包括“总则”“投保与承保”“事故预防服务”“理赔”“监督与管理”和“附则”。与国家《实施办法》相比,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

一是科学划定安责险实施范围。在国家《实施办法》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将渔业生产从八大应当投保高危行业、领域中删去,明确我省安责险强制实施范围为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输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单位,并在“附则”中同步进行调整推动我省高危行业、领域安责险应保尽保提供精准指导。

二是细化浮动费率调整因素和幅度比例。我省《实施细则》在国家《实施办法》确定的浮动费率调整因素外,还补充了不接受事故预防服务、事故预防服务发现的隐患问题整改情况、赔付率等其他调整因素,同时,对各调整因素的费率浮动比例、核定周期进行明确,并限定上浮、下浮幅度累计不得超过30%,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更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是强化事故预防服务要求和费用保障。明确保险机构每年为大中型被保险人现场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内容、频次以及完成首次服务的时限,细化规范要求;规定到2028年,省级保险机构将事故预防费用预算目标提高至上年度实际收取保费的20%,据实列支;明确保险机构可以运用科技手段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提高费用使用效率,同时,对事故预防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列入被保险人自查发现管理,促进企业自我约束;完善事故预防服务档案内容,并要求保险机构报送事故预防服务报告,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压实事故预防服务职责。

四是优化理赔流程和赔偿标准。明确保险机构出险义务,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开展事故勘察、定损等工作,并按照合同约定,对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明确同一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取得的赔偿保险金应当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并强调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依合同取得赔偿保险金,不影响其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进一步明确赔偿争议的解决方式切实保障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是完善政府部门监管机制。完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职能分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支持保险机构信息化管理并督促被保险人配合事故预防服务及隐患整改;补充保险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人员违法违规情形,明确受委托从事事故预防服务管理的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干预安责险市场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监管手段,确保形成全面覆盖、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为安责险制度规范运行提供坚实保障。

六是规范政府部门行政行为。为防止出现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现象,明确规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滥用权力违规干预安责险市场经营活动,同时,强调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市场公平竞争或对市场份额进行分割、分配,违规干预安责险市场经营活动,防止安责险制度在执行中变形走样,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四、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为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适配我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特点和安责险市场培育实际,保障安责险制度实施的连贯性和规范性,推动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服务常态化、规范化开展,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长期稳定的风险保障和事故预防服务支撑,避免制度频繁调整影响政策执行效能和市场主体预期,我省《实施细则》自20261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责任编辑:孙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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