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工作指导意见》解读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工作,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矿安〔2025〕10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联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印发了《黑龙江省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在《管理办法》宣贯视频会议上,要求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工作实施细则或指导意见,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形成我省《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分4部分、16项内容。
(一)关于健全完善监测预警处置工作责任制。共有四方面内容:一是全省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健全完善监测预警处置工作制度和责任制。二是全省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监测预警值班制制度。三是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推动矿山及上级企业落实监测预警处置工作责任。四是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矿山及上级企业保持监测预警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二)关于健全完善监测预警信息响应和核查机制。共有五方面内容:一是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监督指导矿山落实“逢预警接警、必响应处置”原则,第一时间接警,并根据预警信息类别和等级,启动核实、处理和整改等响应处置工作。二是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监督指导矿山上级企业落实“同步预警接警、共同响应处置”原则,对所属矿山预警信息响应处置工作进行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应当派员赴现场协助处置。三是全省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行预警信息分类分级响应、核查机制。四是全省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核查处置情况,将风险预警信息产生原因、防范措施、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等形成处置情况报告。五是全省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矿山及上级企业未及时接警的、1小时内未反馈报警原因及处置措施的、报警原因及处置措施有问题的,实行分级督办机制。
(三)关于健全完善监测预警处置工作分析研判机制。共有三方面内容:一是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应当监督指导矿山及上级企业综合分析研判各类预警信息的产生原因、处置情况,制定并落实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和监测预警处置工作改进措施,采取措施减少误报警。二是市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每半年对辖区内各类风险预警信息、产生原因、处置情况等进行统计分析和通报。三是省应急管理厅会同黑龙江局每年对矿山各类预警信息的产生原因、处置情况等进行分析研判和通报。
(四)关于加强监测预警处置工作监督检查。共有四方面内容:一是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发现矿山及上级企业未按照要求保持系统在线或声光报警功能不能正常运行等情况的,应当通过电话等方式提醒改正。二是全省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矿山及上级企业执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煤矿工业视频安装及联网接入规范(试行)》等规范标准情况,纳入日常监管监察重点。三是全省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红色预警或4次及以上橙色预警(提前报备的除外)、产生红色预警未及时处置的或未按规定及时撤出危险区域内作业人员的矿山,纳入高风险矿山重点管理。四是全省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监测预警系统分析研判矿山违法违规线索,严厉打击故意隐瞒预警信息真实原因,人为干扰、破坏、屏蔽、关闭监测预警系统、监测监控设备及各类传感器,篡改、隐瞒、销毁监测监控数据、信息,隐瞒下井人数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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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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