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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日期:2024-05-23 14: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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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应急公告〔2024〕11号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举报工作,规范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处置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应急管理机构改革情况,现就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举报受理范围和举报渠道公告如下:

一、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举报受理范围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应急管理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事项。举报受理涉及的行业领域包括:

(一)煤矿;

(二)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

(三)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

(四)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具体按照《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应急厅〔2019〕17号)中确定的范围执行。

上述行业领域中涉及特种设备、消防、燃气等有主管部门负责的,不在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受理范围。

二、不予受理情形

举报人举报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事项以及违法违规事实不清楚的;

(二)已受理或者办结且举报人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对同一事实重复提交举报的;

(三)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以及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四)其他依法依规判定不予接收的。

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咨询、信访、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检举控告等其他事项,或者举报中含有前述其他事项的,应急管理部门应该告知举报人依法通过其他途径提出诉求。

三、举报事项接收和交办转办

应急管理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举报应予以接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依照职责进行核查处理;属于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交由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核查处理,并对办理情况跟踪督办。

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依法转由其他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处理。省应急管理厅接到的,可以转由同级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交由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转由市级有关部门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的举报,应当转由同级有关部门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四、举报渠道

举报人可以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者以书信、厅长信箱、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53号。

邮编:150001。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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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

主办单位: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管理维护: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

来信来访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53号 邮政编码:150030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主办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承办

政府网站标识码:2300000034

备案序号:黑ICP备20001726号

黑公网安备 23010302001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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