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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黑龙江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日期:2026-04-27 14:25 来源: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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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北方生态安全屏障,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应急管理厅起草了《黑龙江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汇聚民智、集中民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黑龙江省政府立法工作规定》有关规定,拟就《条例(征求意见稿)》举行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6052814

地点:省应急管理厅109会议室(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53号)

二、听证事项

《条例(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操作性进行听证就是否符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是否贯彻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上位法,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体系的设计,包括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经营单位和个人在预防、扑救和灾后处置中的职责分工是否可行、合理,是否符合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际,法律责任条款的设定,包括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是否恰当,与上位法规定是否协调等听取意见。

三、报名范围

凡年满十八周岁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均可报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可以推荐相关人员参加。

、报名时间、期限及方式

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听证旁听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202651417前,将填写的听证会陈述人报名表或者听证会旁听人报名表邮寄或者直接送达省应急管理厅(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53,邮编:150000,也可以发送至邮箱hljyjtfgc@163.com)。

联系人:李兆秋电话:0451-87016266,手机:18345076349

、参加听证会人员产生方式

省应急管理厅结合报名先后顺序和报名人员的不同工作领域、不同观点在申请报名的人员中遴选产生听证陈述人。报名人员不足时,由省应急管理厅邀请产生。

本次听证会设立旁听席,欢迎各界人士、有关单位代表报名参加旁听。省应急管理厅将依据报名先后顺序确定听证旁听人。

听证陈述人和听证旁听人经确定后另行通知。

、听证其他要求

(一)听证陈述人、听证旁听人应当携身份证或者其他效身份证明参加听证会。听证陈述人参加听证会的,应当准备书面发言材料。

(二)听证陈述人应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能够客观、公正、真实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并具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

附件1.黑龙江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征求意见稿)

2.听证会陈述人报名表

3.听证会旁听人报名表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6427

责任编辑:孙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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