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补充规定》解读
近日,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印发了《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补充规定》(黑应急规〔2025〕2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为更好理解和适用《补充规定》,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
2024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煤矿基准》)未对5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阶次进行划分。为压减煤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进一步规范煤矿领域行政处罚行为,保护煤矿企业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结合本地区煤矿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对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合理细化量化,组织制定了《补充规定》。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2023年省政府令第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制定过程
《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征求了市(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厅机关相关处室和社会公众意见,无分歧意见,于2025年10月17日正式印发。
四、主要内容
《补充规定》共四十二项,主要规定了行政处罚事项名称、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处罚依据、《煤矿基准》规定、裁量阶次、《煤矿基准》条数6部分内容,在裁量阶次上,根据违法行为人数、项目、违法所得额、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行为存续期间等因素,细化量化不同阶次,压缩执法弹性和裁量空间。
五、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按照《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施行日期,明确有效期,《补充规定》于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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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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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补充规定》的通知 202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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