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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3-21 16:15:00
  • 《黑龙江省煤矿安全改造及智能化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黑龙江省煤矿安全改造及智能化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日期:2026-03-21 16:15 来源: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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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省级煤矿安全改造及智能化改造补助资金管理与使用,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原《黑龙江省煤矿安全改造及智能化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黑应急联发〔2024〕12号)进行了修订,联合印发了《黑龙江省煤矿安全改造及智能化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黑应急规〔2026〕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黑龙江省煤矿安全改造及智能化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黑应急联发〔2024〕12号)于20245月印发,实施期限为2年。为加快推动全省煤矿智能化发展,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推动煤矿安全监管模式向智能化转型,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延续煤矿安全改造及智能化改造补助政策

二、主要修订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为总则、支持范围及条件、煤矿智能化改造标准、项目申报审批下达和实施、监督管理、绩效管理、附则732条。较原《管理办法》主要对补助资金使用范围资金支持比例、资金拨付方式、结果审核4个方面进行修订细化

(一)在资金使用范围方面。一是煤矿智能化改造补助资金除用于持煤矿智能化矿井(或系统)建设外,增加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全省统一建设的矿山“人工智能+”数字化监管平台、智能化监管感知设备等智能化监管项目建设。二是将已进入联合试运转建设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的建设煤矿纳入支持申报范围。

资金支持比例方面。补助资金继续采用投资补助方式,省级煤矿安全改造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将智能化改造补助资金比例从原则上不超过30%调整为不超过50%。支持煤矿企业的安全改造和智能化改造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三)资金拨付方式方面。为缓解项目单位资金配套压力,继续实行分期进行拨付,由项目建设初期拨付50%省级补助资金调整为拨付70%省级补助资金,项目竣工并完成绩效目标后再拨付30%

(四)在结果审核方面。项目单位提交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后,明确由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聘请专家对项目竣工验收及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结果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下一步,省应急管理厅将商有关部门依据《管理办法》,做好煤矿安全改造及智能化改造补助资金项目安排,持续支持煤矿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推动全省煤矿智能化建设水平。

责任编辑:孙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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