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矿安全改造及智能化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应急规〔2026〕1号
各产煤市(地)、县(市)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财政局、发展改革委,龙煤集团:
现将《黑龙江省煤矿安全改造及智能化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6年3月21日
黑龙江省煤矿安全改造及智能化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煤矿安全改造及智能化改造补助资金管理与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和煤矿智能化建设水平,推动矿山安全监管模式向智能化方式转变,持续助力全省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双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0〕28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快煤矿智能化建设促进煤炭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24〕38号)、《关于深入推进矿山智能化建设促进矿山安全发展的指导意见》(矿安〔2024〕42号)、《黑龙江省深入推进矿山智能化建设促进矿山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应急联发〔2024〕18号)、《国家矿山安监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建设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矿安〔2022〕128号)、《黑龙江省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发改规〔2021〕1号)及《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智能化发展的通知》(黑煤管联发〔2023〕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煤矿安全改造和智能化改造的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其中:煤矿安全改造补助资金以支持与煤矿安全直接相关的设备(或系统)升级改造、煤矿重大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为主;煤矿智能化改造补助资金以支持煤矿智能化矿井(或系统)改造、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智能化监管建设为主。
第三条 2026—2028年重点推进煤矿重大灾害治理、煤矿智能化采掘工作面和智能化系统建设,以及省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智能化监管平台、智能化监管感知设备等智能化监管项目建设。
第四条 补助资金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支持,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五条 煤矿安全改造和智能化改造应本着项目自主实施、政府引导扶持的原则,通过自有资金、市场化资金、政府补助资金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省级补助资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煤矿智能化改造项目、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智能化监管项目省级补助资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全省统一建设的矿山“人工智能+”数字化监管平台项目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按项目总投资全额补助。支持煤矿企业的安全改造和智能化改造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3年,届满前由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在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依据评估结果完善本办法。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条件
第七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支持且需省级配套的煤矿安全改造和智能化改造项目。
(二)瓦斯、火灾、水害、粉尘、顶板、冲击地压等煤矿重大灾害治理项目。
(三)煤矿智能化、信息化技术装备推广应用,设备迭代升级。
(四)全省统一建设的矿山“人工智能+”数字化监管平台项目、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智能化监管项目的建设及升级改造。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专项补助资金予以支持的项目。
第八条 申报补助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及国家煤炭产业政策要求;
(二)列入省级煤矿安全改造或煤矿智能化改造项目库;
(三)自筹资金来源基本落实,且应为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
(四)生产能力(建设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且证照齐全合法有效的生产煤矿或已进入联合试运转的建设煤矿;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五)应有扎实的前期工作基础,已通过黑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取得唯一项目代码并完成备案程序,具备开工条件;
(六)建成后能够有效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智能化建设和矿山安全监管智能化水平。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补助资金:
(一)未纳入省级煤矿安全改造或智能化改造项目库的;
(二)项目单位被依法依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提供虚假信息,重复申报项目或已完工项目的;
(四)前期工作不充分,不能按时开工建设的;
(五)同一项目已取得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行为。
第十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煤矿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复印件),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自行或委托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设方案,包括实施主体、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路线、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来源和绩效目标等;
(三)项目建设自筹资金承诺及项目备案材料;
(四)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真实性承诺。
第三章 煤矿智能化改造标准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智能化发展的通知》(黑煤管联发〔2023〕16号)ont face="仿宋_GB2312"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t;">号)规定的任务目标和建设标准,开展煤矿智能化改造项目建设方案编制、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工作。开展信息基础设施、地质保障等单个系统建设的,参照相关系统建设标准执行,逐步以系统智能化促进煤矿智能化。
第十二条 智能化井工煤矿建设(煤矿智能化开采)基本要求:
(一)信息基础建设围绕通信网络、数据中心与服务、综合管控平台等3个评分项19条评分指标开展建设;
(二)地质保障系统围绕勘探技术与装备、地质建模及应用等2个评分项9条评分指标开展建设;
(三)掘进系统围绕掘进设备、集中控制中心等2个评分项13条评分标准开展建设;
(四)采煤系统围绕割煤、支护、运输、供液供电、集中控制中心等5个评分项35条评分标准开展建设;
(五)主煤流运输系统围绕带式输送机运输、立井提升等2个评分项19条评分标准开展建设;
(六)辅助运输系统围绕轨道运输、辅助运输管理等2个评分项18条评分标准开展建设;
(七)通风与压风系统围绕通风、压风自救等2个评分项11条评分标准开展建设;
(八)供电与供排水系统围绕供电、供排水等2个评分项19条评分标准开展建设;
(九)安全监控系统围绕瓦斯灾害防治、水害防治、火灾防治、顶板灾害防治、冲击地压灾害防治、粉尘灾害防治、综合防治系统等7个评分项21条评分标准开展建设。
第十三条 智能化露天煤矿建设基本要求:
(一)信息基础建设围绕通信网络、数据中心、综合管控平台等3个评分项9条评分标准开展建设;
(二)矿山工程围绕生产系统、采场设备、采场爆破、运输车辆、煤流运输系统、排土和卸煤设备等6个评分项17条评分标准开展建设;
(三)智能辅助围绕生产辅助设备、供配电系统、排水系统、机电设备维修系统、通讯调度系统等5个评分项11条评分标准开展建设;
(四)智能安全监控系统围绕人员安全监控、边坡安全监控、设备安全监控、灾害管理监控等4个评分项13条评分标准开展建设;
(五)智能化选煤厂围绕智能化生产系统等1个评分项2条评分标准开展建设。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批下达和实施
第十四条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全省煤矿安全改造和智能化改造项目储备工作,指导煤矿企业、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安全生产和智能化建设实际需要,编制煤矿安全改造、智能化改造及煤矿智能化监管建设规划。依据项目储备情况,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建立煤矿安全改造、智能化改造项目库,做到动态部署、动态谋划、动态入库、动态申报,确保项目成熟一个、入库一个。
第十五条 每年11月底前,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年度补助资金项目实施分类申报。
市(地)、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指导辖区煤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编制煤矿安全改造及智能化改造补助资金项目建设方案。符合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及方向的项目单位向当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报省应急管理厅和省财政厅申请。其中,县(市、区)级申请文件需同时抄报所属市(地)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龙煤集团符合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及方向的所属煤矿,由龙煤集团进行初审后报省应急管理厅和省财政厅。各产煤市(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龙煤集团要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及合规性。
全省统一建设的矿山“人工智能+”数字化监管平台项目方案由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编制。
第十六条 省应急管理厅在规定的申报日期结束后,汇总各地、各部门及龙煤集团上报的项目,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对资金申请报告开展复核,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专家对复核后的项目进行评审,细化编制支出预算,提升资金分配精准度。
第十七条 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需省级安排的配套资金,按国家规定标准和比例进行配套,依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计划下达。其余省级补助资金由省应急管理厅商省财政厅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意见,呈报省政府审批。根据省政府批复意见,省财政厅落实资金分解下达时限要求,及时下达补助资金。省应急管理厅下达项目导向计划。每年3月底前,完成首批成熟项目省级补助资金分配工作。
第十八条 市(地)、县(市)级财政部门及龙煤集团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全省统一建设的矿山“人工智能+”数字化监管平台项目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省应急管理厅。各项目单位加强建设资金“项目化”管理,加快资金分配支出进度,推动项目投入见效,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
第十九条 用于支持煤矿企业进行安全改造和智能化改造及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智能化监管项目的补助资金采取分期拨付方式,项目建设初期拨付补助资金的70%,项目竣工并完成绩效目标后再拨付省级补助资金的30%。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配套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专项补助资金予以支持的项目,其补助资金一次性全额拨付。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建设内容。因国家政策调整、设备价格浮动、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设备数量、型号等建设内容,项目单位应当在建设期内按补助资金申报程序据实向省应急管理厅和省财政厅提出建设方案变更或项目终止申请。原则上调整的建设内容总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概算总投资的10%。需扣减的,由省应急管理厅商省财政厅出具审查意见,并根据审查意见扣减部分或全部补助资金;项目实际总投资超过项目建设方案确定的投资额度的,超出部分由项目单位自行筹措、全额承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省级主管部门、第三方评审机构或评审专家等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项目单位严格落实财会制度,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项目建设方案和工期安排及时组织实施,提升预算执行进度,推动项目投入见效。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一律取消补助资格,追回补助资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二)市(地)、县(市)财政局及龙煤集团应当及时足额下达补助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补助资金。市(地)、县(市)财政局指导同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做好资金使用、财会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开展预算执行监测调度,并适时将预算执行进度情况抄送同级组织和纪检部门。市(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龙煤集团做好项目的预算执行监管、跟踪反馈,实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组织项目单位根据工程价款核算等情况,审核确定项目投资完成额,并每月向省应急管理厅汇报项目进展、资金拨付使用等情况。
(三)省应急管理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进行“项目化”合规性审核。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财政厅加强对全省统一建设的矿山“人工智能+”数字化监管平台项目监督管理。省财政厅指导省应急管理厅做好资金使用、财会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开展预算执行监测调度。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跟踪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拨付使用等情况。
(四)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评审实施全过程要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规范性。省应急管理厅要对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评审过程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对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评审的结果进行复核,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负责指导省应急管理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项目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龙煤集团按照省应急管理厅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项目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项目单位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管理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并按规定上报绩效自评报告。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对全省统一建设的矿山“人工智能+”数字化监管平台项目开展绩效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
(一)省应急管理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二)项目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龙煤集团负责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协议,明确项目单位责任、绩效目标、监督验收等事宜。
(三)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准备工作,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做好招投标、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投产达效、竣工决算等,确保项目建设有序实施。
第二十四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
(一)省应急管理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的,及时纠正偏差。
(二)项目所在地市(地)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龙煤集团负责审核汇总本级项目绩效管理相关工作材料,按规定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报送本级绩效评价报告,并强化绩效运行监控,督促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及时整改。
(三)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情况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二十五条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
(一)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开展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提高智能化建设水平、实现减人增效、改善作业环境等符合煤炭行业特点的个性化评价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财政部门实施财政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实质性运用到预算安排中,对低效无效和“小、散、乱”的项目予以取消、压缩、优化调整,对高效益、高产出项目加大投入,做到评价、反馈、整改、提升有机衔接。
(二)项目所在地市(地)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龙煤集团要及时总结上一年度补助资金执行和绩效完成情况,按照省级时间要求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应急管理厅。省应急管理厅开展好省本级财政政策年度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煤矿安全改造或智能化改造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单位根据建设方案和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和自主验收,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龙煤集团报送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市属煤矿项目由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县属煤矿项目由县(市、区)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验收,市(地)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核。项目验收和评价结果经市(地)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报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备案。
龙煤集团所属煤矿项目由龙煤集团各矿业公司组织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经龙煤集团审核后报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备案。
全省统一建设的矿山“人工智能+”数字化监管平台项目由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市级煤矿智能化监管项目由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县级煤矿智能化监管项目由县(市、区)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市(地)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 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聘请专家对项目竣工验收及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审核,按照与实际产出挂钩、依结果补助的原则,对完成建设并达到绩效目标的项目,拨付剩余的30%补助资金。对不能完成建设方案规划目标的项目,依据审核意见,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财政厅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后按照实际投资比例扣减相应补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补助资金,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楼堂馆所等支出;不得用于弥补生产经营单位亏损和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或者挤占、挪用、滞留补助资金等财政违法违纪行为的,一律取消补助资格,追回资金,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法律责任。
各级财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审核、分配、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煤矿安全改造及智能化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黑应急联发〔2024〕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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