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应急管理部门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解读
一、修订必要性
原《黑龙江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黑应急发〔2022〕206号,以下简称“原规定”)自2022年施行以来,为规范全省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保障执法队伍依法履职提供了重要制度遵循。但近年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要求发生了重要变化,我省的执法实践也不断深化,有必要对原规定进行系统修订。
(一)适应上位法新规的迫切需要。2025年12月,应急管理部相继修订出台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和《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5年版)》,在行政处罚种类、管辖规则、办案程序、证据标准、处罚适用及执行等方面作出了大量新的、更细致的规定。原规定的主要制定依据已发生实质性变化,为确保我省执法程序与国家最新部门规章保持高度一致,避免执法依据冲突,亟需修订。
(二)固化执法实践新经验的客观要求。近年来,我省应急管理执法实践中探索形成了分类分级执法、包容审慎监管、非现场检查、技术检查员参与执法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新机制、新方式。这些实践经验需要通过修订原规定,以制度形式加以固化、明确和推广,为基层执法提供更清晰、更具操作性的指引。
(三)回应基层执法新问题的现实需要。执法实践中,基层反映的执法检查频次如何规范、重大隐患自查发现如何处理、听证程序适用条件、法制审核与集体讨论的范围如何界定等问题,在原规定中或未明确,或规定较为原则。此次修订旨在解决这些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
二、修订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和《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5年版)》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进行修订。
三、主要修订内容
《规定》共7章157条,包括“总则”“办理行政案件的一般规定”“行政案件的调查取证”“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行政强制案件办理”“案件终结”和“附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规范执法主体表述,完善执法基础制度。一是将原规定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统一调整为“应急管理部门”,覆盖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及相关内设机构,解决原表述覆盖面窄、界定不精准问题,确保执法主体权责对应、表述严谨规范。二是新增技术检查员专项条款,明确现场检查、隐患核查、案件研讨、文书签署等6项法定辅助职责,规范持证上岗、专业取证、签名权限等操作要求,为专业技术力量支撑行政执法提供制度保障。三是完善分类分级精准监管机制。新增执法人员职业行为准则和扫码入企硬性规范;明确执法检查频次管控规则,投诉举报、监测预警、上级交办线索核查不计入常规执法检查频次,严格落实“无事不扰”监管要求。
(二)规范案件办理流程,完善调查取证方式。一是全面对标部令及2025版执法手册最新要求,系统修订立案时限、核查条件、不予立案处置流程、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案件范围、案件办理期限以及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等核心程序。二是增设“非现场检查”独立执法程序,明确线上核查、视频巡查、数据取证等非现场检查的适用场景、工作原则、执法人员要求、调查取证要求和效力认定,适配信息化、智能化执法新形势。三是优化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隐患复查操作细则,明确当事人缺席、拒不配合、阻挠取证等各类情形的处置流程、证据固定方式,细化隐患整改复查时限要求,提升基层执法实操性。四是新增跨区域、跨部门协助调查程序规定,区分常规、紧急协查处置方式,厘清协查单位法定义务。
(三)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完善执行操作规定。一是调整行政处罚种类,新增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两类处罚种类,优化处罚类别排序,明确关闭处罚需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二是优化处罚执行配套制度,细化违法所得核算、没收财物处置操作规范;明确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必须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文书,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增设“撤销行政处罚”程序,明确经复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认定处罚错误的,依法出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三是新增企业自查重大隐患并主动整改不予处罚制度,配套“一案双罚”约束隐瞒不报、拒不整改行为。
(四)规范裁量适用规则,完善执法监督管理。一是完善行政处罚适用规则,细化不予处罚程序,区分从轻、减轻处罚幅度边界,更新从重处罚法定情形。二是强化裁量权内部监督。明确减轻处罚、不予处罚案件,必须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扩大法制审核、集体讨论适用范围,实现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全覆盖,将疑难复杂、重大社会影响、听证类案件纳入集体讨论范畴。三是新增重大行政处罚监督备案规定,要求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大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须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健全层级执法监督体系。
此外,《规定》还充分衔接了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聚焦基层执法高频易错问题,统一明确新版51种执法文书的适用场景、填写规范,并细化工作日与自然日判定标准、电子送达适用条件及效力、执法期间计算规则等基础性、细节性问题。
四、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为严格贯彻落实《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要求,《规定》自2026年7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
-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应急管理部门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通知 2026-07-27
关怀版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黑公网安备 2301030200103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