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已废止)
黑应急规〔2022〕2号
各市(地)应急管理局:
为落实《黑龙江省政务守信践诺工作专班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部署,省应急管理厅决定即日起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信用修复工作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行政处罚对象的行政处罚信息未修复,将导致其在申请补助、争取政策、政府招标采购等方面受到一定限制。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失信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实施信用修复,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营造诚实守信社会氛围。
二、时间安排
2022年4月至11月。
(一)排查修复阶段(2022年4月)
各地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谁处罚,谁纳入,谁修复”的原则,梳理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失信主体情况,汇总形成信用修复主体名单,并组织开展信用修复。
(二)全面修复阶段(2022年5月至10月)
动态更新本地信用修复主体名单,并积极组织开展信用修复。
10月31日前上报工作总结。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2年11月)
省应急管理厅通报全省安全生产领域失信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工作开展情况。各地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通报情况总结提升,常态化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三、信用修复内容及对象
信用修复是指将符合条件的行政处罚记录按程序从“信用中国”和“信用黑龙江”网站撤下公示。信用修复对象是指在“信用黑龙江”网站中公示的所有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失信行为主体。
四、行政处罚信用信用修复条件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和《“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指南》规定,行政处罚信息按照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划分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和“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三类。
(一)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范围: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对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行政处罚信息。
修复条件:一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行政处罚信息已在信用网站公示期满三个月。二是行政处罚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三是失信行为主体作出信用修复承诺。
修复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应急管理部门
(二)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范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对行政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一是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二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三是经行政处罚部门决定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修复条件:一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行政处罚信息已在信用网站公示期满六个月。二是行政处罚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三是失信行为主体作出信用修复承诺。四是失信行为主体主动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五是失信行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
修复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应急管理部门。
(三)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范围:在安全生产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修复条件:公示期间不可修复。
五、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所需材料
材料一:信用修复承诺书(见附件1,原件照片、扫描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材料二:行政相对人(申请单位)主要登记证照(原件照片、扫描件或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材料三: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照片、扫描件或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材料四:由行政机关出具的《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见附件2,原件照片、扫描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和处罚机关公章)。
材料五: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原件照片、扫描件或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材料六:信用报告(原件照片、扫描件或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六、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流程
(一)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机关督促指导被处罚企业准备好材料一、材料二、材料三和材料四后,在“信用中国”网站按程序履行修复程序。
(二)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机关督促指导被处罚企业准备好材料一、材料二、材料三、材料五和材料六后,在“信用中国”网站按程序履行修复程序。
七、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信用修复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市场主体信用修复专项治理行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把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工作作为全面改善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要主动联系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失信市场主体,告知信用修复程序和方法,积极引导失信市场主体在行政处罚机关或信用部门开展信用修复。
请各市(地)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信用修复工作的督促指导,于每月22日前书面报送本地(包括所辖县区)已完成信用修复的失信主体名单(见附件3)和本月工作完成情况;10月31日前向省应急管理厅书面报送本地安全生产领域失信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工作总结,包括工作开展、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措施等。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0451—87010067,电子邮箱:hljdcpgtjc@163.com。
附件:1.信用修复承诺书
2.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
3.已完成信用修复的失信主体名单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4月11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怀版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黑公网安备 2301030200103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