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积极开展风险减量服务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应急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分局,各财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作用,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开展事故预防等风险减量服务,助力全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财产保险业积极开展风险减量服务的意见》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安责险事故预防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围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工作主线,固根本、强弱项,加快完善我省安全生产社会化治理体系,推动实现政府监管与保险预防有机结合、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共同发力,切实提升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能力。力争2024年底,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覆盖全部高危行业领域投保企业,安责险风险减量作用得到积极发挥,全省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体系基本建立。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预防为主。将事故预防作为安责险的核心要义,通过发挥安责险事故预防功能,为企业提供适用实效的事故预防服务,助力企业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二)坚持双向发力。聚焦保险机构和投保单位两个关键主体,针对安责险事故预防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靶向施策、综合治理、补齐短板,推动安责险事故预防工作提质增效。
(三)坚持公平公正。加强事故预防工作管控,规范服务流程,推动政府部门、保险机构、投保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避免劣质化、恶性竞争,实现质效可控、结果透明,维护安责险市场健康良性发展。
(四)坚持标本兼治。结合“全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落实“抓基层、打基础、强落实、见实效”要求,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在帮助投保单位查治隐患的同时,更加注重帮助投保单位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三、明确工作职责
为切实推动安责险事故预防工作,针对涉及的相关主体,明确工作职责。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推动安责险工作,指导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直接监管行业领域的事故预防服务工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推动应用安责险信息管理系统,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实现安责险事故预防全过程动态管理。
(二)保险监管机构。负责安责险业务合规性监管,积极配合优化安责险风险减量服务的政策环境,指导财险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安责险业务,加强风险减量服务基础能力建设,提高服务质效。
(三)保险机构。规范开展安责险业务,在保险基准费率指导下,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针对不同行业领域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点加强事故预防服务,自行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规范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等相关工作,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及时核定损失、赔偿保险金。及时、如实在安责险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相关安责险业务数据。
(四)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投保安责险,保费由投保单位缴纳,纳入安全生产费用支出,按照有关规定计入生产成本,在税前列支,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对于保险机构提供的事故预防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推诿、回避、消极配合,对服务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核实、整改。
(五)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承保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能力,具有从事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并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开展服务。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对开展服务的流程和内容等信息进行采集和存储,及时、如实在安责险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相关安责险业务数据。
四、规范事故预防服务
(一)明确服务内容。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和行业领域技术服务规范要求,为投保单位提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或其他事故预防服务。支持保险机构、投保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建立“三方合作”机制,在既定行业事故预防服务规范的框架下,实行差异化订制服务。保险机构应当与投保单位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具体服务内容及频次,保证事故预防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其中,每年应当至少为高危行业领域大中型投保单位提供一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或者事故隐患排查服务。投保单位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如实告知是否属于大中型投保单位等信息。
(二)加强技术支撑。保险机构应加强事故预防服务团队和专业能力建设,规范内设机构和人员管理,人员数量和专业能力应当与所承保安责险业务相匹配。鼓励有条件的保险机构配备专业风险管理人员,专门从事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和管理工作,切实发挥技术指导和管理作用。保险机构自身安全生产技术人员不足时,应依法依规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或聘请外部专业技术人员等为投保单位提供服务,并加强对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的监督。受委托从事事故预防服务的机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服务,不得弄虚作假。
(三)健全管理制度。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服务管理制度,根据投保单位行业领域特点、生产规模等情况,明确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内容、方式、程序、标准等,规范事故预防服务行为;建立事故预防质量控制制度,明确服务目标和要求,确保服务效果;建立事故预防服务回访制度,通过电话、网络、现场验证等方式记录投保单位满意度及具体意见;建立事故预防服务档案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事故预防服务档案,至少保留5年,确保服务可追溯。
(四)严格费用管理。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每年不低于保费总额15%的标准提取事故预防费用,专门用于开展事故预防服务。事故预防费用由保险机构管理,其使用应当建立专门台账,做到专款专用、据实列支,不得挤占、挪用。注重发挥安责险事故预防的规模效应和社会效益,各保险机构应当助力投保单位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重大宣传教育培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科技信息化建设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等事故预防工作。保险机构不得将事故预防费以任何方式变相返还给投保企业,投保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保险机构报销事故预防费。
(五)严肃问题整改。保险机构提供事故预防服务时,投保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在事故预防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应当提出书面整改建议,明确整改措施;投保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保险机构应当立即报告所属行业安全监管部门。
(六)强化合同约束。保险机构应在保险合同中或与投保企业单独签订的事故预防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形式、服务项目及频次,并按照合同约定为投保企业提供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不得另行收取费用。应急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保险机构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事故预防服务,或者服务不到位、走形式等情况,应当向保险监管部门通报。
(七)加强效能评估。保险机构应当每年年初形成上年度事故预防服务工作报告,报送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管机构。报告内容包括服务方案实施情况、服务效果、投保单位满意度、服务费用支出情况、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专业能力、投诉处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机构,对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通报保险监管机构。
五、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管机构要充分认识安责险事故预防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会商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共同推进安责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要加大正面宣传引导力度,鼓励在官网官微或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开设安责险专栏或专题,对开展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的好做法、典型案例认真总结、形成经验、积极宣传。
(二)加强信息管理。保险机构要全面应用省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指定专人负责,生效的安责险数据和预防费用原始单据凭证等基础信息要实时推送或录入系统,向相关部门共享投保、理赔、事故预防服务等数据信息。各市(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更新维护本地区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信息。
(三)开展助力行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紧密结合“全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部署,向保险机构全面开放应急管理部门管理的专业机构,探索建立完善以安责险为纽带、专业机构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治理体系。指导协调辖区内承保安责险的保险机构配合投保单位开展安责险助力治本攻坚帮扶活动。保险机构要切实发挥浮动费率的激励功能,推动投保单位增强安全生产内生动力。保险监管机构要认真督促保险机构发挥保险事故预防功能,助力投保单位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四)加强监督检查。应急管理部门要将安责险投保和事故预防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年度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安责险投保情况时,同步检查投保单位和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服务开展情况。对检查中发现应保未保以及在保险机构提供事故预防服务时推诿、回避、不积极配合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处理。对事故预防服务没有达到规范标准、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委托不合法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保险机构,及时督促整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黑龙江监管局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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